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许可证擅自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具体处罚如下:
- 责令限期改正:要求经营者在指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对经营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罚款:对经营者处以罚款。
- 关闭网站:对经营者网站予以关闭。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
- 未取得《国内多方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经营国内多方信息服务。
- 未取得《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经营呼叫中心业务。
- 未取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许可证》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未取得《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经营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因此,从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一定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以免受到行政处罚。
为了避免未取得第二类增值电信许可证经营的行为,建议经营者在开展业务前,先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了解自身业务是否需要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