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有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
-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包括主动的对抗执行行为,也包括拒绝履行的不作为。
- 情节严重,即造成以下情形之一: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 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
-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 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为了规范拒执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拒执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以下12种情形:
-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并隐匿,致使执行不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 被执行人隐匿、转移、毁损财产,对抗执行,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被执行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恐吓等手段,阻碍执行工作的。
- 被执行人故意实施妨碍执行行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申请执行人死亡、重伤、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累犯的。
《解释》的出台,为拒执罪的认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有利于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