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是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主要受理以下范围内的投诉举报:
- 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投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 投诉书(包括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单位的基本情况);
- 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录用登记表、工资卡、考勤表等,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期间,劳动监察大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
- 向劳动者了解情况;
- 查阅、复制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 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 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者在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一般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 投诉举报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以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处理。
-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调查处理情况。
劳动监察大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部门,劳动者在遭受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